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能资源的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淘汰落后的、效率低下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