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服从防汛抗旱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