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