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探、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