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后,应当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