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开发利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以投标、竞买等方式取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