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申请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该开发利用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