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申请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该开发利用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