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有偿出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不得超过50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