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