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个人和单位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