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