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侵占、挪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至2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