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的,发包方已收回承包地的,不再退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