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纠纷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