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纠纷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