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纠纷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