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纠纷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