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三十三条有效《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