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