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