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