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