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