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