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三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