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二条有效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