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一条有效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