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条有效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