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九条有效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