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