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八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协作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二)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三)组织教师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