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学校安全工作应当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