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作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