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