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承担。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可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用于学校责任保险金不足部分的补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