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Chapter 4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Article 32In force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承担。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可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用于学校责任保险金不足部分的补充。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1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