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三十条有效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该教职员工追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