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对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