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