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