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保险公司接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专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理赔。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