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