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组织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建设,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科技类场馆、专业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和各类科研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