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组织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建设,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

科技类场馆、专业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和各类科研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