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区(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关于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