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