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