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