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第四十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园区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