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生产性用房、研究开发机构用房,对其应当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可以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