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第十五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政府可以依法决定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