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第十四条已修改鼓励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对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