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对主持或者主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