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九条已修改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复印件;(四)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五)教学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